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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税[2005]93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木材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代码的头四位“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使出口竹地板不能取得出口退税。2005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的“4409”章节中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称,税则号为“44092011”,将木制地板与竹制地板加以区分。为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节作用,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有关出口退税事宜通知如下:一、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二、对税号4409201l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
三、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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